摘要
民事诉讼为达成其公正价值,应当在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滥用程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给滥用程序行为的受害者以有效的司法救济。当事人滥用程序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滥用诉权和滥用其他程序权利。我国现行立法对程序滥用的规制,对于规范诉讼行为确有一定作用,但是缺乏足够的惩罚和赔偿机制。从程序法视角,应当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并且要求程序滥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起到惩戒滥用程序行为的目的。从实体法视角,应当在民事实体法中确立对滥用程序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滥用程序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7-41,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