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费希特法权哲学的独创性在于以主体间性演绎自由原则。这不仅赋予其法权学说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也改变了法学理论以往对于个人权利、共同意志及国家权力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从而促进了法律价值观从个人自由向社会正义的转向。此外,费希特法权学说所具有的理论限度也揭示出,我们对于法律价值之社会正义转向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以及"法治国家"本身具有的限度都应当保持适度清醒。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3年第1期5-12,共8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自由主义法哲学"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JJD8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