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给监所检察部门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也不规范,特别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生效裁判,执行效果很不理想。①笔者将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归纳为“三不”: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这种状况凸显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这一现状为背景,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注定会遇到许多困难。笔者试图从基层实践的角度,研究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监所检察部门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提供参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74-7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