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前半段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但是,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上考察,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条文规范中,“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的规定意即“所有侦查终结的案件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对此,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作为一种目标要求是可以的,但是,应当达到的目标和案件具体情形之间并非完全对等,比如,有的可能无法查清,所以,对此条规定,应作相应修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78-7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