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从立法层面为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开辟了绿色通道,为工商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3年第8期75-75,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