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郭沫若等人提出"初税亩"标志着新的社会制度建立以来,在社会科学界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史学界就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只是出现了新的税收方式,这些认识逐步被接受。然在主流法律史学界至今仍采用郭沫若先生的论断,这却是不妥。在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和观念下,土地税也即是地租。"初税亩"等事件推导不出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同时这也是用今日的税收概念衡量古代社会。"初税亩"只是一场地租改革的尝试,它和其他诸侯国类似的改革标志着公权的胜利。此外,古代雅典、罗马也认为税收(直接税)是暴政、侵犯自由的表现。我们无论用古今中外的税收观,都不能得到"初税亩"等事件意味着土地制度的改变,新社会关系的建立的推论;"初税亩"等事件也非社会进步的表现,农民的财产更容易受到侵犯,自由度进一步萎缩。目前主流法律史学界提出的承认并保护私人产权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出处
《农业考古》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9-63,共5页
Agricultural Archa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