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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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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并不限于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及毁损相关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威胁,是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恶害,但应限于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受到被侵害的情况。至于告知恶害的内容、方法没有限制。从妨害公务罪的性质看,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即可,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作者 郑泽善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3年第4期143-150,156,共9页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分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FFX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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