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对证据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8条第一款)。但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它的“法定性”,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非个人的主观意愿。本篇笔者想从学术的角度,通过对目前尚无法作为法定证据类型,而实践却又经常发挥证据效用的行为证据的概述,探讨行为证据将来作为证据类型的可能性。
出处
《刑事技术》
2013年第4期54-55,共2页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