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解释并非排斥实质判断,只是强调形式优先于实质的判断顺序,对于学步法治阶段的中国,形式解释更有利于国家刑罚权之制约;我国刑法在关涉言论自由之规定中,更多的是对滥用言论自由之规制,在言论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可以将合宪性思维与形式解释契合;对于诽谤罪客观与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时刻注意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相衡平,在保障言论自由与他人名誉权法益之间寻求合理节点。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3年第7期184-189,共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定罪思维的当代转变及其影响"(项目编号:09BFX084)
"海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kyqd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