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国家不可能完全垄断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工作。国际商事社会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一种与国家立法不尽相同的行为逻辑模式自发地生成商人法规则。这些规则从本质上是相对独立于主权国家立法的。但商人法规则具备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必须借助国家和国家立法对其进行完善与支持。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和世界的共同繁荣会对此需求大力合作。最终,商人法与国家和国家立法形成了一种彼此支撑的稳定三角结构,共同形成国际商事规则体系,并使各自的作用得到加强。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8-73,共6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司法部研究课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商法新发展>(项目编号:07SFB2045)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