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对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对这些纠纷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司法解决与社会化三个途径解决。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存在四个问题,即立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专门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缺乏、行政处理方式多样性缺乏、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设置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的专门机构,行政处理方式应呈多样化,赋予行政处理结果以强制执行力四个方面来重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处理机制。
出处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