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个体权利,限制公共权力是公众参与的法理学基础。个体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而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若没有权利的参与,极易发生权力异化而侵害个体权利。行政立法因现代行政的转型而兴起,代议制民主不足以为行政立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补充,呼唤公众参与的实践。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而言,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更需要公众参与来弥补国家环境管理权运行的不足。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7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大课题(FZFZYJ20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