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听取市政府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情况听取对市属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对市级事业组织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市级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