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协议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就业的特有协议。按照现行规定和实践,大学生就业需要先后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两个不能相互代替的文件。与劳动合同比较,就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如发生纠纷,法律救济相当困难。大学生就业归根结底是参加劳动,对于就业协议性质之争,《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的规定和就业协议签订的具体实践为就业协议的特定劳动合同说提供了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和制度安排的建设性意见,应设计针对大学生就业的特定劳动合同代替就业协议。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137-141,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BFX013)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224004505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