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法律正义相比较,民意实现的是一种自然正义,体现民意的裁判更能从根本上平息纠纷。民意尽管属于非正式法源,但从传统到现代,客观上都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同时司法裁判也尽可能地吸纳社会公众趋同性评价,并形成互动。民意作为社会主观认识的集合,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判断也与法律标准不同,往往会与司法裁判结果发生冲突。立足裁判的正当性需求,从主体理念到制度构建,理性把握民意适用的维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48-154,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