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立法工作重心已经逐步由过去的"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强调立法的制定转向强调立法的评估、修改与废止,在此过程中,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行政立法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周期缺乏常态化,对象选取存在随意性;评估内容缺乏标准。因而,我国应以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建立行政立法评估的期限常态化和对象选择标准化;健全行政立法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结果与行政立法的改和度的衔接制度,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60-164,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陕西省法学会科研项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2010)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陕西省军人退役安置法律问题研究"(09JK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