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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的制约机制与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以民事审判权为对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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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本文均指商事仲裁)是争议双方自愿将私人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裁断,并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这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由于受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而具有所谓“准司法性”。仲裁不仅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简便、快捷、经济、保密的纠纷解决途径,而且对于政府而言,也具有缓解法院压力,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化解社会冲突方面的价值和优势,
作者 傅郁林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07年第3期39-45,共7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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