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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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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形式在临时仲裁的原始形态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形成的,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使用仲裁规则的常设性组织。其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可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仲裁机构的终止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 周江
出处 《北京仲裁》 2007年第3期65-85,共21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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