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以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而明显地区别于诉讼的。同时,因为其具有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又能切实保障程序效率性的双重功能,而明显地优势于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自实施《仲裁法》以来,因为受到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及中国仲裁人的不懈努力,中国仲裁经历了十几年“跨越式”发展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仲裁大国”。然而,面对如此傲人的成就,中国仲裁人却为中国的仲裁发展道路陷入了迷思。
出处
《北京仲裁》
2010年第3期43-58,共16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