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商事仲裁是植根于商事社会并依赖于仲裁员群体发展状况的事业。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作为商事仲裁良好发育之基础的商事社会远非健全——自治而理性的商人、健全的规则和惯例、诚信的社会体系,等等,都还处于幼年时期,而经济发展和纠纷状况却以突飞猛进的速度早已进入高度亢奋的青年时期。商事仲裁在这种背景下生长、发育和走向成熟,对于那些率先接受文明、理性、诚信等商事社会理念的精英仲裁员群体的依赖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出处
《北京仲裁》
2010年第3期59-68,共10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