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一项原则。我们曾撰写《论英国仲裁法下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厦船重工案评析》④一文,对该原则进行了介绍。厦船重工案中,英国法院为使其判决获得域外执行效力,命令仲裁庭将其判决签署为仲裁裁决。我们认为,英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适当的。在域外的承认及执行程序中,这种做法产生的文书难免面临质疑。本文即旨在探讨:仲裁庭按照法院命令签署的文书,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是否有义务承认及执行这种文书?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法院的裁定提供建议,也可以为我国当事人选择争端解决策略提供参考。
出处
《北京仲裁》
2011年第3期114-127,共14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