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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英国仲裁法下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是仲裁裁决? 还是法院判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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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一项原则。我们曾撰写《论英国仲裁法下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厦船重工案评析》④一文,对该原则进行了介绍。厦船重工案中,英国法院为使其判决获得域外执行效力,命令仲裁庭将其判决签署为仲裁裁决。我们认为,英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适当的。在域外的承认及执行程序中,这种做法产生的文书难免面临质疑。本文即旨在探讨:仲裁庭按照法院命令签署的文书,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是否有义务承认及执行这种文书?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法院的裁定提供建议,也可以为我国当事人选择争端解决策略提供参考。
出处 《北京仲裁》 2011年第3期114-127,共14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Sir Michael J.Mustill,Stewart C Boyd.Commercial Arbitration[]..
  • 2Sir Michael J.Mustill,Stewart C.Boyd.CommercialArbitration[]..
  • 3.
  • 4Clare Ambrose,Karen Maxwell.LONDON MARITIME ARBITRATION[]..2009

同被引文献34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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