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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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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核心制度就是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有不少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但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健全,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并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完善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专门规定。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公司内部之间分权制衡关系,立法者正是用强行法的形式来确立公司机构体系。
出处 《河北企业》 2000年第4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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