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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指标超标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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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省质监局对A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酸值为3.6mg/g,GB8233 2008《芝麻油》规定酸值≤2.0mg/g,A公司该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质监局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作者 朱禹 李宁一
出处 《质量探索》 2013年第8期27-27,共1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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