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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不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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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浙江省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场地改造,于2011年5月15日起停产,并向杭州市质监局江干分局递交了停产报告。2011年7月2日,江干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生产许可证审查现场考核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有大量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的产品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调查得知,仓库内所有库存产品均是该公司在2011年5月15日停产之前生产的,当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公司停产后,有订单时便标注当天的生产日期发货。经现场检查和查看该公司生产清单、送货单确认,该公司涉案的伪造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为:330g/袋的原味燕麦片150袋,货值675元;660g/袋的原味燕麦片75袋,货值562.5元;600g/袋的桂花莲子西湖藕粉80袋,货值1040元;百合莲子西湖藕粉100袋,货值985元;808g/袋的中老年燕麦片60袋,货值1080元;600g/袋的手磨纯香黑芝麻糊10袋,货值108元;700g/袋的礼盒桂花莲子西湖藕粉10盒,货值108元;330g/袋的速溶桂花莲子西湖藕粉10条,货值59元;共计货值4696.5元。
作者 陈啸
出处 《质量探索》 2013年第8期28-29,共2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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