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仍然遵循回归前形成的"个案协查"的模式,尚未签署刑事司法制度性协议安排,致使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相比之下,港澳地区已与美、英、法等20多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合作协议,并开展了多方面的司法合作实践。因此,我们应当以香港、澳门《基本法》为依据,先将在实践中形成的"个案协查"工作机制法制化,再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逃犯移交安排和被判刑人移管安排的签署。同时,应认真探索在"一国两制"下具有我国特色的区际逮捕令制度,探讨跨区域犯罪共同打击和惩治的措施安排。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37-145,共9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批准号为11BFX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