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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应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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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唐某2011年8月到某区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没有起字号,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销售,经营场所为某区某镇郭家铺村(后因征地拆迁经营场所搬迁至某区某镇王家铺村)。彭某于2011年9月到唐某设在王家铺村的塑料制品生产小作坊做工(未办理注册登记),
作者 龙伟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56-5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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