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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一起被申请人名称写错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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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与颜某于2007年2月进入某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做仓库装卸货工作,2012年6月份开始一直未领到工资。李某与颜某多次去公司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作者 史钰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59-59,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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