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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一起被申请人名称写错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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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与颜某于2007年2月进入某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做仓库装卸货工作,2012年6月份开始一直未领到工资。李某与颜某多次去公司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作者
史钰
机构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59-59,共1页
China Labor
关键词
仲裁员
被申请人
释明权
错案
名称
人事争议仲裁
2007年
新材料
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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