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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代言不能止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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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钱兆成
机构地区 江苏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5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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