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自然人收购股权转增股本的最新税收法规,发现自然人与企业合作收购股权时,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符合规定条件,需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的条件时,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区分两种情形处理,即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或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可以部分甚至全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所得税递延。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59-6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2012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政策执行效果联网审计预警分析研究及审计应用"(课题编号:2012BAH08B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