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用“五条八款”,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据.明确要求“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同时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以往的庭审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基本集中在”民警在讯问中刑讯逼供”。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有要求办案民警出庭的情况.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办案民警不愿或不敢出庭等原因,办案民警出庭的现象寥寥无几,即使出庭也往往和被告人在“打口水战”。
出处
《派出所工作》
2013年第9期70-72,共3页
Police Station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