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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自然之和”,完善个体人格——论嵇康《声无哀乐论》的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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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涉及了两个音乐本体的概念:音乐感性本体及音乐理性本体。他认为,音乐并不反映人们的思想感情和社会风尚,音乐本体不是情感,而是与时代政治和人们情感无关的声音的“自然之和”。可将“自然之和”的特性贯穿于《声无哀乐论》的育人功能之中,使音乐成为“人性”的音乐和“我”的音乐,从而秉承“自然之和”,完善个体人格。
作者 徐丹
出处 《文教资料》 2013年第18期63-65,共3页
基金 湖南理工学院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2009Y3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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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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