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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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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9日,汪某人职杭州XX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驾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生效日期为2012年1月1日,未约定截止日期。按照合作协议,汪某上班天数自主安排,上班时间为每天晚上19时至次日凌晨3时,代驾公司按每天60元向汪某支付报酬,另支付业绩量的10%作为提成。
作者 童卫民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3年第9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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