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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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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要按规定予以转出。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
作者 王宝良
出处 《工业会计》 2000年第11期40-4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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