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积极作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重视,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例如,卢森堡于1965年制定《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93年修改为《环境基本法》,美国于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加拿大于1988年制定《环境保护法》等。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多次修改,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护需求。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6期33-35,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