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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以不能另选他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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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弃权后“另选他人”与“不能另选”两种情况都不违法,都可以合理存在,实际操作中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为主。,仔细体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释义,笔者认为,法律仅规定了弃权是指投票人没有对候选人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的一种行为,并没有对“弃权后是否可另选他人”做具体、细化的说明。j因此关于弃权后是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只是不同个体站在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选择。
作者 张雪莲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8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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