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则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可被授予专利权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见,并不是任何一种用于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都可被授予专利权。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尝试论述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可专利性的具体判断。
出处
《创新时代》
2013年第8期69-72,共4页
Innovation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