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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季度销售不超6万元小微企业暂免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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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总局下发公告明确,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出处 《上海企业》 2013年第9期85-85,共1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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