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少用人单位存在劳务用工(没有劳动关系,相关劳动者不在该单位参加社保)的情形,但劳务费用也可能列入工资总额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是否应将劳务费用剔除?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9期62-6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