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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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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26期41-4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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