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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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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9期29-3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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