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12年4月,我与江苏某时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劳动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工作后,我发现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很难完成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生产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我只能和绝大多数职工一样.主动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2013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我决定不再续签,并尝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答复:公司从未安排过加班,你在下班后继续工作,是个人自愿加班.以求多得工资,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因而无须再支付加班费。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9期36-3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