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原来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2012年下半年因与公司领导不和,决定辞职。此后虽然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是公司一直拒不向我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我至今无法到其他单位就职,也不能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我曾多次到原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让他们尽快给我出具《离职证明》,但是公司说是领导不予出具证明。加之我是辞职离开公司。而且说法律也没有要求单位必须开这个证明。请问.单位是否必须要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9期39-39,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