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
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2013年第9期63-65,共3页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科研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编号2013LG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