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们35名农民工于半年前先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均约定加班工资以一年为周期计算.即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年度对应日“一年一结”。因上班之后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公司累计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已经不是小数目.而我们也需要该报酬给家里使用.遂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其有权拒绝变更。请问:加班工资能否“一年一结”?
出处
《农村科学实验》
2013年第9期43-43,共1页
Rural Scientific Experi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