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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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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3年第9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
关键词
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饲料产品
配合饲料
财政部
财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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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鹏洲.
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免缴增值税[J]
.纳税,2013,0(11):44-44.
2
金融[J]
.商业会计,2013(19):5-5.
3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新规定[J]
.中国牧业通讯,2001(10):19-19.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J]
.中国税务,2009(9):35-35.
5
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
.南方饲料快讯,2001(18):2-2.
6
除豆粕外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J]
.饲料广角,2010(5):5-5.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J]
.饲料与畜牧(新饲料),2004(5):4-4.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J]
.税收征纳,2010(5):52-52.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J]
.饲料研究,2004,27(11):19-19.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J]
.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12):35-35.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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