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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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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3年第9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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