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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约定不得辞职 员工仍可另谋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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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所从事的虽为普通工作,但我在3年的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我两个月的工资。当时虽觉得此约定对自己不利,但迫于就业压力,只好违心地答应了下来。近日,一家我曾经应聘过的,且工作环境和待遇都比较好的单位通知我,可尽快去报到上班,于是我想辞掉现在这份不甚理想的工作去那家单位。但现公司却以合同约定为凭,拒绝我的辞职申请。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3年第8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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