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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民主事实的价值、功能与法律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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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中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为中国民主走出以投票表决为主导方式的间接民主所带来的困境指明了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协商民主早已经在中国成为事实,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还有待对协商民主所蕴含的价值进行更清晰的确立,有待进一步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化的途径促进其正功能的发挥,避免出现削弱选举民主的负功能效应。
作者 黄微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3XWD-S0301)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EB/OL].http://www.cctb.net/llyj/xswtyj/zfcx/200806/t20080604-3663.htm.2013-03-16.
  • 2斯蒂芬·艾斯特(著),蒋林(译),李新星(译).第三代协商民主(上)[J].国外理论动态,2011(3):38-42. 被引量:15
  • 3林达.扫起落叶好过冬[M].北京:三联书店,2012.
  • 4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68.
  • 5[美]L·A·科瑟尔.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共引文献19

同被引文献80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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