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确立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生力军,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模式下,高等法律院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完成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输送专门性法律人才专职工作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往往因制度、经费、人力需求等因素的制约而使法律援助工作陷入困境。在我国法学教育日益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今天,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如何走出困境,同步实现优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开展,这是高校法律人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出处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8期141-144,147,共5页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