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理找法"的逆向裁判思维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中出现的裁判结果与常理相悖的问题。"以理找法"中的"理"需与民意、道德、行为准则的关系进行甄别。"以理找法"裁判思维的正当性在于,可以弥补立法的局限性,实现法律是常理的实定化这一诉求,以及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这一使命。"以理找法"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法无明文或法律模糊,规范之间发生冲突,裁判背离常理;其类型有以刑议罪、以原则断案、以正当程序指引等三种。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16-120,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