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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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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的多,实质性问题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这四种现象,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效性。
出处 《江淮法治》 2013年第17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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